油气行业都区块链了,你还等啥?!
根孤伎薄网
2025-04-05 07:15:56
网络上的我更接近于真实的自我,平常那个有点雅痞的杨海鹏实际上是应付现实生活里的人群的,不过,当我在网络上露出我的真实,别人看着却像看傻瓜一样。
事后有媒体报道说,是警方蓄意诱使示威者走上行车道,造成违法事实,然后实施抓捕。就民众日常生活的自由度而言,西方国家要比我们国家差很多。
面对骚乱,英国政府立场强硬。当然,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发展阶段、法治理念等,都与西方国家不同,推进依法治国只能从实际出发稳步前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也必须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现阶段要完全做到违法零容忍并不容易。美国人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就是在如此严格的执法标准、如此严厉的法治环境下形成的。西方国家存在很多社会矛盾,民众抗议示威并不少见,但很少酿成恶性事件,对社会整体稳定也构不成大的威胁。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法制比较健全,政府严格执法,一旦示威群众有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政府会毫不犹豫地依法处置,大抓大捕,依法审判。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多如牛毛,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条管着。警方高层人士对骚乱者发出警告:我们有你们的犯罪录像,我们有证据,你们一个都跑不了。而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在市县一级得到落实的,各个市县因为情况差异很大,其工作重点也有很大差异,其结果是各个市县都需要在不违背全国法律和省部级实施细则的前提下自己再创造很多实施规则,而这些往往都不是可以公开的。
个人的休养如何,直接意味着其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如何。而在中国,这类合法的特权车,经常被围在拥挤的车流里,即使横冲直撞,也无法冲破拥堵。强制秩序所内涵的,执法者面对权力无效,面对大多数的无权者也无效的难题依然存在,并且将继续妨碍有效法治秩序的形成。对于交通秩序来说,最大的问题是特权车的问题。
强制的秩序,碰到更大的强制,必然会失去秩序,而一旦强制不可持续,秩序也会一样失去可持续性。如果一个秩序里,无权者依靠执法的漏洞来违法,有权者依靠对执法权力的优势来违法,那么这个秩序,无论如何努力,都很难真正建设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
比如某个地方需要一定的警力来指挥交通,某个地方交通事故需要警力来处理纠纷,某个地方的食品需要一定数量的执法者定期进行公正的抽检,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罚。治安秩序,30来年一次次严打,但刑事发案率却越来越高。这里的核心,不是如何去控制无权者,而是更好地去控制有权者。所以,在大都市的公共交通秩序里,散在的个人信用积累和评估机制,起不到激励人遵守交通秩序。
在发达国家,这些车辆的特权,比我国要大得多。一线的执法者,是法律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而不是外在的介入者。同时,他/她破坏交通规则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在其他领域的声誉。但是,在陌生人社会里,个人的一举一动都以匿名的方式出现,刚才可能是一个让人很气愤的交通规则的破坏者,而在另一个场合,则可能是一个遵守公共规则的模范。
决策者可以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可以根据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执法者放松执法,或者严格执法。有权的人,利用特权破坏法律。
这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通过禁摩令,很多城市禁止使用摩托车,通过禁电瓶车令,也有一些城市禁止了电瓶车,但自行车和行人却很难禁得住,通过摄像和罚款,也很难起效。
在这样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都会小心谨慎,谨言慎行,自然也会很好地遵守公共规则。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执法者、行政复议者,还有法官,当然还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争议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争议通过程序得到解决,但每一个人的决定,对于此事,在某个程序里,都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其结果是,更多的资源会投放到当地迫在眉睫的问题以及上级行政领导重视的问题上,一般法律要求的执行,则由于资源不足,而不得不处于执行不足的水平上。所以,良好的法治秩序,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一线的执法者依法行政,其行政领导,尤其是决策者和复议者(监督者),在职权上不存在命令与执行的关系,而只有决策与执行,执行和监督之间的平等的关系。所以,很多人主张暗中执法、钓鱼执法,主张周期性严打性质的执法,甚至有人主张暴力执法。而且不需要有任何威慑力,更不需要有什么暴力执法。
也不会为了照顾某个领导的面子,而从轻处理张三。执法变成了政治运动,但是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运动一过,一切照旧。
于是,一线的执法者,就会按照高层次政府的要求,定期把资源投放到执法大检查的项目里去。为了取得短期效果,执法者当然就会用简单粗暴,甚至严厉打击的势态,高调执法,高线处罚。
不过,对中国目前来说,这依然需要有一个过程,最根本的问题,肯定还在于解决社会信用的积累机制。交通秩序好转一点时间,不可持续。
内在秩序的建立从体制上来说,要实施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开的体制,给执法者以完整的一线处置权。很多人认为,只要执法者对人们保持强有力的威慑力,就会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在这里,执法者、复议者和法官,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对于当事人,也不是强制者的关系。这就形成了有权和无权者均违反法律,破坏交通秩序的现象。
权力一旦违法,尤其是更高的权力一旦违法,法律秩序就被瓦解了。他在现场的指挥和决定只受法律约束,除此之外,他有很强的现场处置权和决定权,也有行政自由裁量权。
以权力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靠的是权力的运作和维持,一旦权力运作因为成本等原因,无法一直维持较高水平的控制力时,无权者和执法者的对比就产生了逆转。所以,要真正推动依法行政,建设良好的可持续的法治秩序,运动式执法不是正路,通过给领导加大压力、对其进行政绩考核,也不是正途。
于是,其特权也就打了折扣。如果受权力影响,做出了不利于或者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就会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但是在复杂路段,比如大都市,如果行人或者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通行效率。只有这样,决策权力、监督权力和执行权力,才能够真正依法实施,并且都受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让一线执法者真正拥有执法权在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很原则,很抽象,负责执行的行政部门必须做出很多实施细则,而且这些实施细则基本上都是在省级单位落实的。食品秩序是打击了这一家,坏了又一家,过去是牛奶问题、注水牛肉问题,现在是假牛肉、地沟油、食品添加剂问题。
对于本身就违法的特权车,警察既然无法执法,其限制一般车辆,为特权车开道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也受到影响。没有权力的人,利用执法者管不着,或者管不住,来破坏法律
因为,国家预算的诞生及发展史表明:预算的功能和目的,并不止于计划本身,而是要通过计划,即预算来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的收支行为,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公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能,促进经济、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考诸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预算法治实践,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是指众多法定预算主体(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等)基于民众的信任和委托,依法定权限、按法定程序和规则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统筹可得公共经济资源,依政府施政方针在潜在的支出项目中进行选择,以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循此目的、依法律规范的调整规律逆推,中国现阶段公共财政语境下预算法的应然立法宗旨应当是——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行为,科学、合理、公平配置经济资源,加强对政府收支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运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实现经济稳健、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从实质而言,国家预算体现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既有相对独立程序,而又相互交叉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